第五章 异议信息更正
第十九条 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更正结果。
第二十条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异议信息核查及更正处理结束后,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
第二十二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当在自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供《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3)。
第七章 信息主体声明
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结束后,企业仍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说明的,可以向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应填写《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见附4),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其他证件原件、《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提出信息主体声明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原件、《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五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接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日内,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信息主体声明内容。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应在接到信息主体声明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实信息主体声明。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添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异议处理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原件以及《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 “八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对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金融机构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符合本机构业务操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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