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黑名单,哪些情形会进入黑名单

来源: | 来源:政策学习 | 时间:2021-02-23 | 226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体育经营活动相关行政许可的;

(三)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一年内受到行政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重大兴奋剂违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等,承担主要责任的;

(六)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按照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规定,须列入黑名单或者严重失信名单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

老赖黑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红黑名单的认定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规定。

(一)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国家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三)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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