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黑名单,哪些情形会进入黑名单

来源: | 来源:政策学习 | 时间:2021-02-23 | 22698 次浏览 | 分享到:

黑名单指的是具有不良信息的名单,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都有了黑名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黑名单企业或个人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惩戒,哪些情形会进入黑名单,包括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药品安全黑名单,拖欠工资黑名单,文化市场黑名单,赣州住建领域黑名单,体育市场黑名单,老赖黑名单,以下供您参考。

全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全国药品安全“黑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五)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一)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情形。

演员、网络表演者等其他从业人员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标准、公布及惩戒措施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规定。

赣州住建领域“黑名单”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赣州市住建局、江西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行政处罚的;

(二)在经营活动中被吊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

(三)拒不履行赣州市住建局、江西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一般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七)在经营活动中,受到赣州市住建局、江西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严重违规违纪受到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责任的。

全国体育市场黑名单

(一)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体育经营活动,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

(二)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体育经营活动相关行政许可的;

(三)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一年内受到行政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重大兴奋剂违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等,承担主要责任的;

(六)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按照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规定,须列入黑名单或者严重失信名单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

老赖黑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红黑名单的认定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规定。

(一)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国家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三)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本文主题:什么是黑名单,什么情形会进入黑名单,红黑名单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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