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发改法规〔2018〕457号 | 时间:2019-03-02 | 4346 次浏览 | 分享到:

17.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18.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19.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依法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0.将失信主体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1.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22.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3.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24.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25.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企业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

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6.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记录失信主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向发展改革委提供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由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传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和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存在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各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协同配合问题,由各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表: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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