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

为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就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家发改委 | 时间:2021-04-12 | 10738 次浏览 | 分享到:

;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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