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是《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制定,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如下: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撤销企业资质行政处罚的;
(二)被处特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1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受到处罚的;
(五)出口产品因严重质量问题遭受国外通报或退运,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为严重侵权的;
(七)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12个月,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九)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12个月,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十)偷逃税款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逃避追缴欠税100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额3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1000万元以上,以及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等,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的;
(十一)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数额巨大,时间较长或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并用于非法牟利、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三)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应当记入的严重违法行为;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服务行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六)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七)其他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在对企业不同失信行为程度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依法取消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
(二)在办理资质、资格、许可证照等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三)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四)对进出口货物逐批开箱检验,提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列入海关和检验检疫核查重点;
(五)在日常监管中,作为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六)在涉及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金融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七)依法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依法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依法限制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境;
(十)依法限制法院确定的被执行人部分高消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江西”网站曝光。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
本文严重失信惩戒,摘自《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
651
31天前
966
37天前
992
42天前
1449
43天前
6903
43天前
1369
46天前
1863
47天前
18907
48天前
15139
48天前
741
48天前
948
52天前
1372
53天前
1093
53天前
1377
58天前
1189
59天前
2671
94天前
63479
135天前
28045
151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