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来源:信用考试 | 来源:赣州绿盾主考官 | 时间:2019-03-11 | 2877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答:《征信业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参考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对企业参与招投标等行政管理事项有什么要求

九个常用的信用体系建设文件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带你看懂企业信用档案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