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公布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国令第744号 | 时间:2021-08-05 | 57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是指包括抗震设防类别、抗震性能要求和抗震设防措施等内容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是指发生地震后提供应急医疗、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应急指挥、避难疏散功能的建设工程。

(四)高烈度设防地区:是指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5至10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的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和城市。

第五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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