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来源: | 来源: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 | 时间:2021-11-15 | 18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铀矿等放射性采矿项目的土地复垦具体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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