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
来源: | 来源: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1-11-21 | 1537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十八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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