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666号 | 时间:2022-01-16 | 583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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