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修订情况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关信息
618
29天前
916
35天前
947
40天前
1358
41天前
6838
41天前
1282
44天前
1766
45天前
18839
46天前
15069
46天前
711
46天前
912
50天前
1317
51天前
1040
51天前
1319
56天前
1154
57天前
2640
92天前
63405
133天前
27783
14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