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提高健身运动专业化水平。修订《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发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指导其依法开展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与教练员职业发展贯通,完善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标准。深入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完善《全民健身指南》。
(二十四)深化体卫融合。制定实施运动促进健康行动计划。建立体卫融合重点实验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以体育运动康复为特色的专科能力建设。推动国民体质监测站点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推广常见慢性病运动干预项目和方法,倡导“运动是良医”理念。
八、营造人人参与体育锻炼的社会氛围
(二十五)普及全民健身文化。将全民健身理念和知识融入义务教育教材。打造一批科学健身传播平台,加大全民健身公益广告创作和投放力度。发挥体育明星正能量,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实施体育文化创作精品工程。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二十六)强化全民健身激励。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标准达标者颁发证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放体育消费券。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发布全民健身城市活力指数。
(二十七)开展全民健身国际交流。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国际赛事为契机,加强全民健身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搭建合作平台,共同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加强中华传统体育活动国际交流,支持中华传统体育项目走出去。
九、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发挥国务院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着力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实事定期专题研究。
(二十九)注重因地制宜。各地要实事求是提出发展目标,因地制宜选择全民健身发展路径,既坚持一定标准,又防止好高骛远,做到各项指标和政策贴近实际、务实管用。开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城市创建工作。
(三十)完善支撑条件。支持体育院校加强体育管理、社会体育、休闲体育等相关专业建设。加强冰雪运动等紧缺领域教练员培养。中央财政统筹利用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等渠道,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地方财政综合运用中央对地方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完善支持政策。制定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办法及实施细则。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以及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资本投资全民健身。
(三十一)强化法治保障。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研究修订《全民健身条例》。研究制定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完善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将适当事项纳入同级综合执法范畴。健全体育仲裁、监管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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