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2-03-31 | 1289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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