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六次修正)全文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来源: | 来源: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2-04-01 | 106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

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生育子女数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生育、送养子女的存活数。

本条例假期所称的“日”,除产假以外,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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