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9修正)全文

来源: | 来源: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2-04-02 | 49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涉及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服务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关于居住登记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关于居住证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

第五十二条  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办理的《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本条例施行之日仍然有效,且持证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条例施行后十二个月内免费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前,《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继续有效;换领新证后,持证时间连续计算;不申请换领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条件的,本条例施行十二个月后,《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失效。

第五十三条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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