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2施行)全文

来源: |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 时间:2022-04-05 | 37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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