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21-08-09 18:18
处罚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0069.9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七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的社保证明为虚假材料
处罚结果:处以罚款12416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六),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
处罚八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经评审小组评审,确定你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中标总金额为2950095.00元。根据《关于协助调查人员参保情况的复函》显示,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60名项目人员的社保证明资料,有49人的社保证明资料与社保中心查询结果一致,有11人(7名管理人员和4名市政设施维修一线工人)的社保证明资料与社保中心查询结果不一致,该11人并未在你公司缴纳社保,但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证明资料显示该11人均在你公司缴纳社保。据此,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社保证明资料系虚假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4750.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九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社保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20000.00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来自于政府公示信息,本文涉及的企业名称等已隐藏,仅供招投标行业相关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案例参考)
本文主题:提供虚假缴纳社会保险凭据行为的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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