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1年版)

来源: | 来源:发改办财金〔2021〕28号 | 时间:2022-05-18 | 5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点关注信息:各有关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重点关注名单信息。

资质/资格信息:除行政许可外,信用主体获得的其他资质或资格信息。

风险提示信息: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发布的涉及信用主体的风险预警信息。

其他信息:涉及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等)、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综合信用状况分析:结合信用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客观描述和综合分析。

信用状况提升建议:对信用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合规经营、增强诚信守法意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2.地方信用门户网站

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正文可补充以下内容:

除“信用中国”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所列信息以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掌握的可列入报告的其他信息。

四、编排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报告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编写。

2.报告同一类信息按项下记录时间先后倒序排列。

3.信息项下无记录的,统一表述为“查询期内无相关记录”。

4.报告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的书写应遵照GB3100和GB3101的规定执行。

5.纸质版报告可用A4或A4对折规格。纸质、用墨、版面设计等应便于报告的印刷、装订、阅读、复制和缩微。

6.电子版报告应采用通用文件格式。

7.出具的报告应采用水印或签章。

(二)章节

报告正文部分可根据需要划分章节,一般不超过4级,各章节应有标题。

五、报告格式示例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示例参见附件。


相关信息:十九大以来“信用修复”政策摘要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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