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提升无人机运行管理与服务质量,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制定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来源: | 来源:民航规〔2019〕64号 | 时间:2022-06-19 | 12923 次浏览 | 分享到:

6.5微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另行规定。

6.6UTMISS将与民航局其他无人机管理系统通过线上数据接口开展数据交换,逐步形成统一的运行管理体系。

7.定义

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控的航空器,包括遥控航空器、自主航空器和模型航空器。遥控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一简称无人机。

遥控航空器: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全程可通过遥控站(台)随时介入操控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自主航空器:全程智能自主飞行或者阶段人工无法介入操控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模型航空器(航空模型):重于空气,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不携带非体育运动用途任务载荷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操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无人机系统: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微型无人机: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大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植保无人机: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农林牧植保作业的遥控航空器。

空机重量:无人机机体、电池、燃料容器等固态装置重量总和,不含填充燃料和任务载荷的重量。

空域保持能力:使用地理围栏等技术,控制无人机高度与水平范围的能力。

可靠被监视能力:能够按照本规定“4.4频率与时间要求”报送满足“4.2数据格式”要求的数据的能力。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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