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司律师培训计划,对公司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司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公司律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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