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来源: | 来源: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2-28 | 1449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保密工作的具体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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