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是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银行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时间,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六章六十条。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768号 | 时间:2023-12-18 | 40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未在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

(二)未建立健全或者落实有关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三)相关业务系统、设施或者技术不符合管理规定;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保存相关信息、资料或者公示相关事项、履行报告要求;

(五)未经批准变更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办理资金结算,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特约商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协议签订、持续风险监测等业务活动;

(三)将核心业务或者相关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四)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除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外,支付账户被违规使用;

(五)违规向用户支付利息等收益,或者违规留存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敏感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存放、划转备付金;

(七)未遵守跨境支付相关规定;

(八)未按照规定终止支付业务。

第五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二)超出经批准的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开展支付业务;

(三)为非法从事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支付业务渠道;

(四)未经批准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合并或者分立;

(五)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或者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六)无正当理由中断支付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电子支付指令;

(七)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

(八)拒绝、阻挠、逃避检查或者调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资料或者业务系统。

第五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用户信息、业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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