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简称草原法,于1985年通过,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3年修正,2021年修正,最新草原法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3-12-22 | 2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有关草畜平衡制度的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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