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2003年通过,2011年修正,本文是2011年修正版全文。
来源: | 来源: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1-17 | 102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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