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建设部令第139号 | 时间:2024-01-10 | 25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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