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赣经开办字〔2020〕109号,经区管委会第10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2020年6月2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动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加速发展壮大,推进建成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经研究,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乘用车、商用车、改装车制造项目;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一般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汽车产业相关设计、研发、检测项目;汽车后市场、汽车文化运营项目。
二、支持政策
(一)一般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
适用范围: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货币单位: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或落户前已与本地整车企业形成配套的项目。
1.工业发展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内的项目原则上不供地,租用区属国有标准厂房。对于亿元以上供地自建的项目,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给予工业发展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企业购买区属国有标准厂房的,按赣经开办字〔2018〕424号文件规定的回购价上浮10%执行。
2.租金补贴。企业租赁区属国有标准厂房,根据当年实际自用面积,给予厂房租金(不含水电费、物业费,下同)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额的80%,年限4年。
3.经济贡献奖励。企业投产后,按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60%,年限不超过5年。
4.高管经营奖励。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一定名额的赣州项目高管(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赣州经开区实得部分100%奖励。
(二)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
适用范围1: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的。
在享受一般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厂房租金补贴、经济贡献奖励、高管经营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享受以下政策:
1.工业发展资金奖励。企业购地自建的项目,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给予工业发展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企业购买区属国有标准厂房的,按赣经开办字〔2018〕424号文件规定回购价执行。
2.设备补助。赣州经开区项目采购新设备,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从异地将主要生产设备搬迁至赣州经开区项目内,按搬迁费用的50%给予补助。两项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式投产,且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验并认定后补助到位。
3.并购企业奖励。支持本地汽车产业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兼并收购国际知名或国内领先的汽车核心零部件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产品采购补贴。对本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采购区内生产的核心零部件,按采购总额的2%给予采购方奖励,参照《赣州市扶持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赣市府办发〔2016〕16号)执行。
适用范围2:固定投资20亿元以上的零部件制造项目,优先扶持世界500强、中国200强、央企、上市企业投资的零部件制造项目。
在享受上述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享受以下政策:
1.工业发展资金奖励。按照最高不超过136.05元/平方米奖励;企业购买区属国有标准厂房的,按赣经开办字〔2018〕424号文件规定回购价执行。
2.厂房代建支持。赣州经开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代建厂房提供给投资方使用,并给予3年厂房租金补贴;如回购厂房后,从区工业发展奖励资金中按代建费的2%及对项目公司完成回购时支付给代建公司的建设期利息及回购前资金的成本进行全额补贴。回购按赣经开办字〔2018〕424号文件规定回购价执行。
3.落地支持。支持项目快速启动,争取省财投产业基金和市“两城两谷两带”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股权投资股比不超过总股比的60%,期限不超过5年。
4.金融支持。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为项目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便利和帮助,每年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贴息期限内贴息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当年贴息补贴在次年第一个月内补贴到位。
(三)整车制造项目
适用范围:规划年产能10万辆以上,具备或能够解决整车生产资质的乘用车、商用车制造项目;规划产能3万辆以上的改装车制造项目。
改装车制造项目原则上仅享受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支持政策,乘用车和商用车项目在享受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享受以下政策:
1.项目扶持资金。设立整车项目专项扶持引导资金或引导基金,用于整车制造企业落地扶持。乘用车项目扶持比例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土地、厂房、设备等)的30%,最高不超过10亿元;商用车项目扶持比例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土地、厂房、设备等)的15%,最高不超过5亿元。扶持资金需设立共管账户,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2.新品上市进行专项扶持。对于乘用车生产企业,单一新品获得国家工信部公告资质后上市销售,在该新品销售达到2万台或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第一年(且相应税收在赣州经开区缴纳),按照每台实际售价的1%给予奖励,单一新品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商用车生产企业,单一新品获得国家工信部公告资质后上市销售,在该新品销售达到5000台或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相应税收在赣州经开区缴纳),按照每台实际售价的1%给予补贴,单一新品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
(四)设计、研发、检测项目
适用范围:汽车产业相关设计、研发、检测、智能网联、无人驾驶等未来技术项目
在享受一般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厂房租金补贴、经济贡献奖励、高管经营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享受以下政策:
1.设备补助。赣州经开区项目采购新设备,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从异地将主要生产设备搬迁至赣州经开区项目内,按搬迁费用的50%给予补助。两项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式投产,且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验并认定后补助到位。
2.本地配套奖励。按项目为本地企业提供设计、研发、检测等服务所创造的主营收入的2%,给予项目资金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3.对在我区注册落户,新批准建设并通过国家验收的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领域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部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五)汽车后市场项目
适用范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汽车后市场、汽车文化运营等项目。
参照一般零部件项目支持政策(不含工业发展资金奖励条款)。
三、特别重大项目的支持政策可以“一事一议”。
四、附则
1.投资者享受的政策通过与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予以明确。
2.奖励和补贴除有说明外,均为一年一补贴,企业提出申请后,区有关职能部门受理审核,按程序兑现。
3.入园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以选择享受国家、省、市、区现有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4.本文件由区招商局、区新能源汽车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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