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2010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82号 | 时间:2024-02-03 | 88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七条 武器装备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检验、认证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取消其检验、认证资格,并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武器装备预先研究、专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1987年6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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