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来源: | 来源: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1-21 | 15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四条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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