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4
29天前
923
35天前
956
40天前
1371
41天前
6846
41天前
1301
44天前
1783
45天前
18853
46天前
15078
46天前
717
46天前
924
50天前
1338
51天前
1051
51天前
1334
56天前
1166
57天前
2647
92天前
63420
133天前
27808
14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