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订)全文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
来源: | 来源: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 | 时间:2024-01-21 | 74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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