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影片管理办法(全文)

《进口影片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进口影片的管理制订,1981年10月13日国务院批准,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来源: | 来源:文化部、海关总署 | 时间:2024-01-23 | 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工商企业派来我国的常驻人员(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文教、经济、科技专家)携带(或者从国外邮寄给他们)的影片,按海关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影片进口后应由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只限他们在内部放映;我方单位或个人不许借映。

第七条 除香港长城、凤凰、新联三公司回内地拍片,由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同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直接联系外,凡属中外或我与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合作制片业务,统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管理。合拍影片的进口,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其中批准在全国发行的,则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进口的或走私进口的影片,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没收的影片,凡有保留参考价值的可转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交中国电影资料馆保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