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四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第六十五条 对法官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第六十八条 有关法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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