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业主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表决通过有关事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未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会议讨论情况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再次组织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二)已经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组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未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且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业主的申请,协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经全体业主依法决定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组织召开或者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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