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于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行有效,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29 | 493 次浏览 | 分享到:

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十、每一选民(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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