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擅自拆改或者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设备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结算数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水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绿色发展参照本条例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616
29天前
914
35天前
945
40天前
1353
41天前
6834
41天前
1281
44天前
1760
45天前
18838
46天前
15064
46天前
709
46天前
909
50天前
1315
51天前
1035
51天前
1311
56天前
1151
57天前
2638
92天前
63399
133天前
27768
14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