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8 | 19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委托培养,优化设置乡村振兴相关专业,加强物流管理、康养文旅、养老服务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乡村合作共建,发展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教育,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六章 文化繁荣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开展中国农民丰收节系列活动,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乡村文化遗产,传承农耕文化。扶持喜闻乐见的优秀戏剧、曲艺和技艺,弘扬红色文化和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高价彩礼、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弘扬敦亲睦邻、守望相助、诚信重礼的乡风民风。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经认定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七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落实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河湖长制、田长制、林长制,落实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免费提供民居示范图集,指导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民族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

乡镇、县(市)、市(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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