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是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制定,2023年12月1日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8 | 18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安全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三)供暖、通风、空调、电梯、照明、给排水、供电、通信、燃气、可再生能源、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等设备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四)节能、节水、碳排放量等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采光、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到绿色建筑相关要求;

(六)绿地完整,植被完好;

(七)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绿色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组织开展后评估。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提升公共建筑节能运行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既有建筑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有计划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并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改造模式推动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

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旧城区改造、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和适老化改造等,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推动政府、居民及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既有居住建筑绿色化改造。

鼓励农村住宅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节能门窗技术和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进行绿色化改造。

第四章 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高绿色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结合荆楚建筑特色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创新。

第三十条 支持和鼓励城镇民用建筑运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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