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管网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日常巡查、养护、改造,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二)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井盖缺失、设施损坏等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三)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排水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分排水单元,对城镇污水管网的维护和运营实施网格化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现有城镇污水管网开展全面排查、动态监测,落实城镇污水管网周期排查检测评估制度。排查检测发现小区雨水、污水管网存在混接、错接等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建设单位已注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整改。
对已经建成的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以及水环境治理的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时,统筹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污水管网是指市政污水管网、小区污水管网;市政污水管网是指小区污水管网末端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小区污水管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建设用地红线内公共区域的污水管网,包括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段。
排水管网是指市政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小区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市政排水管网是指市政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小区排水管网是指小区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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