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2年2月24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济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7 | 20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及时作出处理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本部门和相关部门物业管理职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业主经依法表决同意的,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共同事项,也可以在业主中推选执行机构负责召集业主决定共同事项。

全体业主或者执行机构可以参照本条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组织制度、议事规则、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等规定,依法决定共同事项和实施物业管理。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对业主或者执行机构提出的协助请求的事项,应当予以帮助、配合。

第九十四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改造整治,并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业主自主开展改造提升,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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