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或者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四)未按照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物业、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公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张贴,也可以同时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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