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全文)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于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珠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8 | 13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第五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国家、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程序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

单位或者个人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可以不作负面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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