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制定,2005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2017年9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7号第二次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38号 | 时间:2024-02-20 | 15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直接引进和专项招录文职人员的程序,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录聘用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招录聘用其他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审批。招录聘用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由师级以上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试用期内本人自愿放弃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类分级培训。

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

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初任培训,使其具备适应岗位必备的军政素质和基本业务能力。

对拟晋升岗位职务层级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晋升培训,提高其政治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

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应当对文职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能力。

第二十五条 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培训。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军队开展文职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文职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文职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文职人员人事档案。

培训情况作为文职人员资格评定、考核、任用等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考核。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全面考核文职人员的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年度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

聘(任)期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在一个聘(任)期内的总体情况。

专项考核,主要考核拟任用文职人员的总体情况,以及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参加教育培训、试用期表现等情况。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形成考核报告、评语、鉴定或者等次等结果。其中,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聘(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根据需要明确考核结果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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