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修正)全文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是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2010年5月28日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3日修正
来源: | 来源: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21 | 1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依法查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时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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