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制定,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13 | 63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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