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服从核材料管制、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盗窃、抢劫、破坏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浓缩锂”——指锂—6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大于天然锂的;
(二)“铀的有效公斤”——指铀(包括加浓铀、天然铀、贫化铀)按如下方法计算的有效公斤:
1.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小于1%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量乘以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的平方。
2.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小于1%,大于0.5%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0.0001。
3.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大于0.5%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0.00005。
4.对于铀—233,其有效公斤计算方法与铀—235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工业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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