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驻在国采取相关措施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驻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要求依法公正妥善处理。
前款中的中国公民被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式被驻在国限制人身自由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与驻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进行探视或者与其联络,了解其相关需求,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给予该中国公民人道主义待遇和公正待遇。
第十条 获知驻在国审理涉及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案件的,驻外外交机构可以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与驻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旁听,并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根据驻在国法律保障其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需要监护但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驻在国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敦促依法妥善处理。情况紧急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协调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该中国公民的亲属或者国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接到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通知到该中国公民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驻外外交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关人员或者组织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协助。
第十二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其联系亲友、获取救济等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下落不明,其亲属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当地报警方式及其他获取救助的信息。
驻在国警方立案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敦促驻在国警方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受伤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驻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敦促开展紧急救助和医疗救治,要求依法公正妥善处理。
中国公民因前款所列情形死亡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死者近亲属按照驻在国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提供协助,告知死者近亲属当地关于遗体、遗物处理时限等规定,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并妥善保管遗体、遗物。
第十五条 驻在国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驻在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
确有必要且条件具备的,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联系、协调驻在国及国内有关方面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有关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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