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是为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制定,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 | 时间:2024-03-27 | 4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 各级国库应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账簿报表,保证各项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国库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对坚持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作斗争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打击报复国库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四条 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第十五条 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入国库。缴库方式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国库收纳库款以人民币为限。以金银、外币等缴款,应当向当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缴纳。

第十七条 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必须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

第五章 库款的支拨

第十八条 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支出,采取实拨资金和限额管理两种方式。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限额管理。地方预算支出,采用实拨资金的方式;如果采用限额管理,财政应随限额拨足资金,不由银行垫款。

第二十条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银行代办国库业务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年三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央金库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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