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三次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496号 | 时间:2024-04-02 | 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监测到准确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水文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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