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 | 时间:2024-04-03 | 3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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