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消费金融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消费金融公司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消费金融公司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出的总资本与对应资本扣减项的差值。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不少于”“不低于”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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